申請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874577號“彬圣”商標、第30298070號“彬圣BINSHE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市場營銷;人事管理咨 詢;計算機化的文檔管理;會計”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