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4354559號“彬之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591889號“U8”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fù)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展示板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fù)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