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在具體實務中如何實施,只能通過司法案例進行觀察和分析。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對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展開討論。
關鍵詞
專利侵權 侵權賠償 計算方法
從法律條文上看,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主要規(guī)定在《專利法》第6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15年修訂,法釋[2015]4號)第20條、第21條、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6]1號)第27、28條。
法律條文在具體實務中如何實施,只能通過司法案例進行觀察和分析。本文將結合相關案例對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法展開討論。
按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專利侵權賠償一共有五種計算方法:
權利人損失=專利產品減少銷量(或侵權產品銷量)*專利產品合理利潤
1978年,美國聯邦第六巡回法院在Panduit案曾經提出DAMP四部測試法:專利權人主張假設沒有侵權發(fā)生時能夠獲得侵權產品的市場利潤,則必須證明:(1)Demand:對專利產品的市場需求;(2)Absence:不存在可接受的非侵權替代品;(3)Manufacturing:專利權人具有滿足市場需求的制造能力和市場銷售能力;(4)Profit:專利權人本應當可以實現的產品利潤。該案據稱是美國專利賠償問題上引用最多的案例。
而我國法釋[2015]4號第20條規(guī)定,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可以視為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也就是說,侵權產品每銷售一件,可以認為會導致權利人的專利產品銷量減少一件。與美國Panduit案的DAMP四部測試法對比,上述規(guī)定顯然對權利人更為有利。
侵權人獲利=侵權產品銷售量*侵權產品合理利潤(營業(yè)利潤或銷售利潤)
其中,銷售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費用-稅收附加,而營業(yè)利潤=銷售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著作權法征求意見稿第76條第1款則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權利人可以選擇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或者一百萬元以下數額請求賠償。國務院法制辦在征求意見稿說明中提出,將順序性規(guī)定修改為選擇性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著力強化著作權保護力度、有效防范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