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guī)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俗稱“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
督促商標注冊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標,客觀上起到清理閑置商標、遏制惡意注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濫用注冊商標專用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撤三”制度中由商標注冊人承擔舉證責任(《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guī)定)。
“撤三”申請量逐年增加
2015年2.9萬件,2016年4.0萬件,2017年5.7萬件。主要原因有注冊申請量飛速增長,商標資源有限,注冊成功難度加大;惡意搶注現(xiàn)象增多,被搶注人通過“撤三”、無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銷申請。
【提 醒】
建議企業(yè)增強商標管理意識,重視商標使用,預防“被撤三”風險。要做好商標使用證據(jù)的留存,日常經營中備份各種使用證據(jù),進行分類收集整理。建立企業(yè)商標檔案工作制度,完善企業(yè)商標檔案工作體系。
注冊地址發(fā)生變化,要及時辦理地址變更申請,以保證收到商標局和商評委發(fā)出的各種文書,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何證明商標不存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情形?】
證據(jù)材料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這些情形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未在公開的商業(yè)領域使用;僅作為贈品使用;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